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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邵县封山育林实施办法》的通知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3-12-10


 

新政办发〔2013〕49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新邵县封山育林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0日

 

 

 

新邵县封山育林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封山育林是指对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灌丛地等森林资源进行控制采伐和采取适当营林措施促进林木生长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县范围内生活的居民或者在本县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封山育林的原则、类型、范围和期限

   (一)封山育林的原则:封山育林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以封为主、封育结合,管理与保护并重的原则。

   (二)封山育林的类型及范围:全县封山育林分为重点封育型、一般封育型、半封育型3种类型。重点封育型指对全县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省级生态公益林中除竹林以外的林地,实行全面封山育林;一般封育型指对全县商品林地的中幼林、未成林造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灌丛地实行一般封山育林;半封育型指对全县所有竹林地实行半封育林,即在出笋季节实行封山育林。

    (三)封山育林的期限:2013年至2033年。

    第五条  封山育林期内竹木采伐管理

    (一)重点封山育林类型禁止林木采伐。

    (二)一般封山育林类型,在县封山育林决定发布前已订立承包经营合同需采伐林木的,须提供采伐所需资料并经当地林业站初审合格,在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

    (三) 半封山育林类型,出笋季节实行竹林封禁,其他季节林农或森林经营单位需要采伐的,须提供采伐所需资料经当地林业站初审合格,在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

    (四)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林木采伐,采伐单位除须具备一般林木采伐所需资料外,还须具有征占用林地使用许可证和国土部门的土地使用许可证,并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理采伐许可证。

第六条  规范采脂行为。凡在新邵县境内从事采脂活动的,必须到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采脂技术规程》操作。严禁擅自采脂。

    第七条  各封山育林实施单位应在封山育林区域周边设置界桩(标)和其他封山育林设施,在进山主要路口等醒目处设立封山育林碑(牌)和护林公约,明示封山育林区的范围、类型、期限、管护人员。

    第八条  在封山育林期内,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一)非法采伐竹木,非法采挖或毁坏林木;
    (二)非法狩猎和捕(诱)杀候鸟;

    (三)非法采石、采砂、取土、采矿、开垦林地以及实施其他不利于森林植被恢复的行为; 

    (四)携带火种进入林区烧荒、烧纸、烧炭、烧蜂、野炊,以及其他违规野外用火;

    (五)移动或者毁坏标牌、界桩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

    (六)有关林业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封山育林实行属地管理。国有林地和国有林场的林地,其管护和培育工作由各国有林地管理单位负责;属集体和个人责任山、自留山的,其管护工作由各有关镇乡、村负责;各林地所有单位或个人在封山育林区内应当加强林木管护工作,根据林木生长状况需要抚育的,须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国有林场按实际情况确定的需封山育林地段,必须报县封山育林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封山育林技术指导、督促检查等工作,切实加强森林火险、火警和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的预测预报。各镇乡、国有林场要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疫情防控,严防发生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疫情。

    第十一条  各镇乡、村和国有林场应当在封山育林区建立护林基层组织,各国有林场、行政村要设立护林员。其中,村级护林员由村民委员会聘任,并制定护林公约和奖惩措施,落实护林员责任,将护林员个人信息资料报镇乡人民政府建档备案。

    第十二条  切实保障封山育林所需经费。县财政每年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预算安排足够的经费专项用于封山育林工作,并建立经费保障长效机制。村级护林员补助费实行县、镇乡、村三级负责制,各镇乡、村应适当安排经费提高村级护林员补助费。村级护林员补助费每半年由各镇乡人民政府发放一次。
    第十三条  明确职责分工。县林业局负责全县封山育林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督促各镇乡制订好封山育林实施方案,并对各镇乡封山育林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封山育林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涉及封山育林的项目立项审批严格把关,积极协助争取和落实封山育林相关项目资金。县政法部门负责全力支持和配合加强林区秩序管理,依法从严从快打击涉林毁林违法犯罪行为。县财政局负责将有关封山育林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对封山育林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县监察局负责对封山育林工作进行监察,严肃查处封山育林工作中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查处在封山育林区内违法开垦、采石、采矿、采砂、取土等毁林或者不利于森林植被恢复的行为,禁止非县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征占用封山育林区内的林地。县农办负责大力推广农村清洁工程,积极发展新型洁净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促进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县住建局负责抓好城镇绿化建设。县水利局负责抓好水土保持工作,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恢复水土流失区域的生态平衡。县环保局负责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县宣传部门负责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站等各种媒体和文艺演出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和持续报道封山育林工作开展情况,为全县封山育林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县交通运输、公路部门负责公路绿化,保护公路绿化林木和公路生态建设宣传标牌。县教育局负责在全县中小学校广泛开展封山育林宣传教育,提高中小学生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县旅游局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做好旅游区内的封山育林工作。县气象局负责森林火险天气预测预报和信息发布。县白水洞风景名胜区管理处负责做好白水洞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内的封山育林工作。岳坪峰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负责做好岳坪峰国家森林公园规划范围内的封山育林工作。

    第十四条  封山育林的解除或延期,必须经县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由县人民政府发布通告。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将封山育林工作纳入对各镇乡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的年度绩效评估考核内容。各镇乡也要对所辖行政村(居委会)的封山育林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六条  对封山育林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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